(一)全球长期气温目标。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低于2℃之内,并努力将气温升幅限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1.5℃之内。
(二)国家自主贡献。各国应制定、通报并保持其“国家自主贡献”,通报频率是每五年一次。新的贡献应有所进步,并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考虑不同国情。同时认识到应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支助。
(三)减缓。要求发达国家继续带头努力实现全经济范围绝对减排目标,鼓励发展中国家根据自身国情逐渐转向全经济范围绝对减排或限排目标。在公平的基础上,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源的人为排放与汇的清除之间的平衡。
(四)适应。确立关于提高适应能力、加强复原力和减少对气候变化的脆弱性的全球适应目标,强调开展适应努力方面的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并规定制订和执行国家适应计划等举措。
(五)损失与损害机制。缔约方应认识到避免、尽量减轻和处理与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相关的损失和损害的重要性;决定酌情通过损失和损害华沙国际机制,在此方面加强理解、行动和支持。
(六)资金。明确发达国家缔约方要继续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资金,并继续带头从各种来源、手段和渠道调动气候资金。鼓励其他国家缔约方自愿提供资金。
(七)透明度。建立关于行动和支助的强化透明度框架,遵循促进性、非侵入性、非惩罚性和尊重国家主权的原则,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灵活性。
(八)全球盘点。每五年以全面、促进性的方式进行定期盘点,评估实现协定宗旨和长期目标的集体进展情况,推动各方不断提高行动力度。
2018年12月,《公约》第二十四次缔约方大会、《议定书》第十四次缔约方大会暨《巴黎协定》第一次缔约方大会第三阶段会议在波兰卡托维兹举行。经艰苦谈判,会议按计划通过《巴黎协定》实施细则一揽子决议,就如何履行《巴黎协定》“国家自主贡献”及其减缓、适应、资金、技术、透明度、遵约机制、全球盘点等实施细节作出具体安排,就履行协定相关义务分别制定细化导则、程序和时间表等,就市场机制等问题形成程序性决议。
2021年11月1日至13日,《公约》第二十六次缔约方大会、《议定书》第十六次缔约方大会暨《巴黎协定》第三次缔约方大会在英国格拉斯哥举行。2021年11月13日,大会通过“格拉斯哥气候协议”,主要内容包括:重申《巴黎协定》长期气温目标,确认为将全球变暖控制在1.5℃以内需快速、大幅和持续地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敦促发达国家缔约方兑现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1000亿美元的目标并将其延续至2025年;促请发达国家缔约方在2025年之前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的适应资金在2019年基础上至少翻倍;首次要求加快努力逐步减少未加装减排设施的煤电等。
2022年11月6日至20日,《公约》第二十七次缔约方大会、《议定书》第十七次缔约方大会暨《巴黎协定》第四次缔约方大会在埃及沙姆沙伊赫举行。大会就《公约》及其《议定书》《巴黎协定》落实和治理事项通过了“沙姆沙伊赫实施计划”等数十项决议,包括建立损失和损害基金,决定启动建立全球适应目标框架,以及通过减缓工作方案等。
2023年11月30日至12月13日,《公约》第二十八次缔约方大会、《议定书》第十八次缔约方大会暨《巴黎协定》第五次缔约大会在阿联酋迪拜举行,大会完成对《巴黎协定》实施情况进行首次全球盘点,提出下一步行动建议。会议成果文件首次纳入“逐步远离化石燃料”的表述,提出2030年全球可再生能源装机增至三倍、全球能效提高年均速率增至两倍目标,并启动损失和损害基金。
2024年11月11日至24日,《公约》第二十九次缔约方大会、《议定书》第十九次缔约方大会暨《巴黎协定》第六次缔约方大会在阿塞拜疆首都巴库举行。大会就新的气候资金集体量化目标(NCQG)、《巴黎协定》第六条国际碳市场机制等关键议题,达成了名为“巴库气候团结契约”的一揽子平衡成果。大会决定由发达国家带头,到2035年每年至少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筹集3000亿美元用于气候行动;呼吁所有行为体共同努力,到2035年将所有公共和私人来源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开展气候行动提供的资金规模扩大到每年至少1.3万亿美元。 |